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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因加班被领导,成功索赔14万元!

在高强度、快节奏的技术研发领域,不少科技企业同时采用弹性工作制与加班审批制度双重管理模式。但部分企业利用规则漏洞,通过微信群工作指令、常态化晚间会议、超长工时要求等方式,变相强制员工延时加班,事后却以 “加班未经审批” 为由,恶意拖欠、拒绝支付加班费。劳动节临近,4 月 28 日,杭州中院通报近五年当地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情况,同步发布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其中一起算法工程师劳动维权案,明确划定加班认定与加班费支付的法律红线。

图源:视觉中国

涉案当事人孙某,系当地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算法工程师,后续升任算法部负责人,主要负责语音识别技术研发工作。在职期间,公司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明确全员硬性工时要求:早上 9 点半至晚上 10 点半,工作群内还会定期公示全员加班情况,公开嘉奖加班员工,并为加班人员配套后勤保障,变相引导全员常态化延时工作。与此同时,工作日晚间召开集体工作会议成为常态,孙某的钉钉打卡记录,完整印证了其长期超负荷、超时长工作的客观事实。

此后,孙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依法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赔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。然而仲裁结果未支持其合理诉求,孙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庭审过程中,涉事智能科技公司援引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抗辩:企业已正式实行加班审批管理制度,明确规定员工加班必须线上提交申请、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。公司认为,即便孙某存在打卡时长超标、夜间在岗工作的情况,因无合规审批记录,不属于公司安排的法定加班,无需支付加班费。

孙某当庭作出反驳:公司日常管理中长期无视加班审批规则,频繁通过工作群划定超长工时、安排夜间会议、表彰加班行为,全程未要求员工履行审批流程。企业不能在日常用工时漠视制度,却在需要承担用工成本、支付加班费时,单方面拿审批条款约束、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
法院结合双方提交证据综合审理认定,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、工作群通知、例会纪要、钉钉考勤记录等多项材料,能够相互印证、形成完整证据链,充分证明该智能科技公司长期主动安排员工工作日夜间参会、强制延长工作时长,客观加班事实真实且明确

最终,法院依法驳回企业不合理抗辩,全额支持孙某诉讼请求,判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期间的加班费,合计14 万余元

针对本案,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作出专业解读与权威普法。法官强调,休息权是宪法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法定权利。企业依法享有合理用工自主权,设立加班审批制度本身符合经营管理需求,具备合法性,但该制度行使必须坚守合理、审慎原则,严禁利用自身用工优势地位,变相规避法定义务、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
司法层面明确加班认定核心标准:判断是否属于公司安排加班,不以加班审批单为唯一依据。只要企业通过微信群通知、线下会议部署、常态化工作指令、绩效考核导向等方式,实质上要求员工在标准工时外延长工作时间,即便未履行书面审批流程,加班事实依然合法成立。

法官明确警示,加班审批制度绝非企业拒绝支付加班费的 “免责金牌”,人工智能、技术研发等高压行业,不能以行业特殊性为借口,肆意压缩员工休息时间、牺牲劳动者身心健康。企业想要实现长远稳定发展,必须坚守合规用工底线,兼顾人文关怀,保障劳动者薪酬报酬、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稳定的职场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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